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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H 02-2022 饮用天然泉水

T/GZSXH 02-2022 饮用天然泉水

T/GZSXH 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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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T/GZSXH 02-2022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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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泉水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生产用原水应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T/GZSXH02—20222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水质应达到GB/T14848规定的常规指标Ⅲ类
4.1.2水源卫生防护应按GB19304的规定执行
4.1.3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调查评价见附录A
水源水质监测项目以GB/T14848规定的常规指标为主,为监控水质稳定性并便于水化学分析结果的审核,应补充监测K+、Ca2+、Mg2+、HCO3-、CO32-、游离二氧化碳指标及锂、锶、偏硅酸界限指标,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B
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GB8538浑浊度/NTU≤1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4.3理化指标4.3.1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界限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锂/(mg/L)≥0.10GB8538锶/(mg/L)≥0.10偏硅酸/(mg/L)≥7.0锌/(mg/L)0.10~1.0硒/(mg/L)0.005~0.01溶解性总固体/(mg/L)30~10004.3.2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6.5~8.5GB/T5750.4余氯(游离氯)/(mg/L)≤0.05GB/T5750.11四氯化碳/(mg/L)≤0.002GB/T5750.8三氯甲烷/(mg/L)≤0.02GB/T5750.10耗氧量(以O2计)/(mg/L)≤2.0GB/T5750.7溴酸盐/(mg/L)≤0.01GB/T5750.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GB/T5750.4总α放射性/(Bq/L)≤0.5GB/T5750.13总β放射性/(Bq/L)≤1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T/GZSXH02—20223表4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mg/L)≤0.01GB5009.12、GB8538镉/(mg/L)≤0.003GB5009.15、GB8538砷/(mg/L)≤0.01GB5009.11、GB8538亚硝酸盐(以NO2-计)/(mg/L)≤0.005GB8538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大肠菌群/(CFU/mL)500GB4789.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8538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04的规定
4.8其它要求4.8.1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4.8.2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5检验规则5.1水源监测饮用天然泉水原料用水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监测水温、水量、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2-、Cl-,判断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
5.2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3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
5.4检验5.4.1出厂检验5.4.1.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4.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pH、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大肠菌群
5.4.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T/GZSXH02—2022——新产品试制鉴定时;——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水源水水质变化较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判定规则5.5.1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监督抽查按其规定执行)
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地址;——应标示界限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宜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
6.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6.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6.2.2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3.3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
6.4贮存6.4.1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0mm以上的垫板

起草单位

贵州省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贵州省水质检验检测中心)、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泉天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苗西南饮品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起草人

郑松、张晓丽、黄卫红、李春宇、王永鑫、李靖、汪思顺、郭华、宋光林、黄 康、王甘露、周赋、杨雷、廖铁松、陇宗烨、刘观品、赵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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