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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4542-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4/ 4542-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4/ 4542-2023

地方标准安徽省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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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DB34/ 4542-2023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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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起草人

匡武、程丽萍、周其胤、鄢达昆、高毛林、张婷婷、吕睿喆、贺振洲、王翔宇、赵军、王海燕、尚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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