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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35.3-1993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7~12.2 GHz和12.5~12.75 GHz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

GB/T 14435.3-1993 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7~12.2 GHz和12.5~12.75 GHz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

Frequency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s and terrestrial services--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the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television)in one side and terrestrial broadcasting services(television)and terrestrial radio-relay sy

GB/T 14435.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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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T 14435.3-1993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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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名称: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7~12.2 GHz和12.5~12.75 GHz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
  • 标准号:GB/T 14435.3-1993
    中国标准分类号:M65
  • 发布日期:1993-06-09
    国际标准分类号:33.060.30
  • 实施日期:1993-12-01
    技术归口: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代替标准:
    主管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标准分类: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无线通信无线中继和固定卫星通信系统

内容简介

国家标准《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业务间的频率共用 11.7~12.2 GHz和12.5~12.75 GHz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由TC239(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的条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在11.7~12.2GHz频段中的频率共用,在12.5~12.75GHz频段中则参照使用。

起草单位

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所、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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