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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CS 001-2018 即食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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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CS 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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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水为主要原料,经浸泡、挑杂质、清洗、炖煮,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琼脂等配料,进行灌装、密封、灭菌、冷却,达到商业无菌而成的即食燕窝(以下简称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燕窝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水为主要原料,经浸泡、挑杂质、清洗、炖煮,添加(或不添加)冰糖、琼脂等配料,进行灌装、密封、灭菌、冷却,达到商业无菌而成的即食燕窝(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琼脂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30636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液相色谱法QB/T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燕窝:燕窝原料需检验合格,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原料应不变色、不霉变、无异味
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等均为食品级,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规格要求产品净含量、固形物含量以实际标识标签为准,产品需标注干燕窝含量
3.3 分类3.3.1、经典型即食燕窝:100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1克,少于2.5克3.3.2、浓稠型即食燕窝:100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2.5克,少于5克3.3.3、浓缩型即食燕窝:100克燕窝液体内含干燕窝标准是:大于等于5克3.4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色泽 符合本产品应当有的色泽、光泽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粘稠液状,悬浮有燕窝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殊的滋味香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总砷(以As计),mg/kg ≤ 0.4铅(以Pb计),mg/kg ≤ 0.2总汞(以Hg计),mg/kg ≤ 0.04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3唾液酸(N-乙酰神经氨酸),mg/g ≥ 0.5注:参照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卫监督函【2012】62号,根据有关部门意见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3.7 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8 净含量应按照《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干燕窝重量
3.9 固形物含量应符合《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的规定
3.10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3.11其他3.11.1胖听:由于罐体内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的气体,形成正压,使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
3.11.2商业无菌: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3.11.3其他风味即食燕窝,以标签标注为准,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5.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取适量试样样品,置于无色、洁净的样品杯或烧杯中,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5.1.2 滋、气味取适量试样样品,先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试样样品的滋味
5.2 理化指标5.2.1 总砷的检验按GB5009.11的规定测定
5.2.2 铅的检验按GB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汞的检验按GB5009.17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亚硝酸盐的检验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唾液酸的检验按GB/T30636的规定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
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 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 组批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待检区内同一批次成品中随机抽样取样品,抽样以件计
每批按QB/T1006抽样,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感官、固形物含量及净含量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用
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有异味或有霉变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
6.5.3 检验时若有其它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验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符合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7.3.1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扔、砸、磕、碰
7.3.2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7.4.1成品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7.4.2产品不得接触墙面,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
7.4.3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的常温仓库中或冷库冷藏均可
7.4.4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贮存
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大于1个月,小于24个月,以产品标识标签所示为准

起草单位

广州团集食品有限公司、荣和堂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香燕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嘉晟食品有限公司、燕之初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龙标心燕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团集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市圣颜御品贸易有限公司、荣燕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福建新滋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正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燕情燕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燕之屋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百年东马(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可遇实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钟建明、章荣伟、王强、胡戴斌、李永忠、蔡思玲、关勇文、黄惠娜、孟秋军、陈琼、何志伟、陈瑞民、黄健、林国超、史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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