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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AS 037.1-2023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第1部分:通则

T/JSAS 037.1-2023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第1部分:通则

T/JSAS 037.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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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名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第1部分:通则
  • 标准号:T/JSAS 037.1-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L722
  • 发布日期:2023-05-3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99
  • 实施日期:2023-05-30
    团体名称: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 标准分类:A 农、林、牧、渔业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创建流程、申报创建、创建认定、长效机制、动态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工作图1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流程图7 申报创建7.1 申报创建资料7.1.1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的申报主体应向组织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a) 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见附录A);b) 申报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c) 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见附录B);d) 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e) 申报单位的放心消费创建方案;f)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7.1.2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的,还应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7.2 自主创建申报主体经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组织者同意为创建对象后,按创建方案自主开展创建活动,并做到:a) 应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等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放心消费创建承诺(见附录C);b) 公开展示放心消费创建标识(见附录D);c) 创建活动周期不宜超过2年。8 创建认定8.1 自我评估在创建周期内,创建对象对照创建方案和《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申请评估认定。8.2 申请评估资料将下列资料报组织者,提出评估申请:a)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评估申请表》(见附录E);b) 创建对象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c) 创建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见附录B);d) 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e) 创建对象的放心消费创建自评报告;f)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8.3 认定流程8.3.1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组织者收到评估申请后对市场主体进行认定。认定环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a) 组织评估。经过资料审核、实地检查、专家评估、测评体验、暗访调查等方式,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意见,形成评估结果;b) 结果公示。评估合格的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创建对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组织者组织调查核实;c) 批准认定。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组织者同意,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发放奖牌,并向社会公布。8.3.2 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创建对象在2年的创建周期内,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评估,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9 长效机制9.1 标识使用9.1.1 放心消费标识和无理由退货承诺标识应由组织者统一制定。9.1.2 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应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等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放心消费创建承诺(见附录C)和公开展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区域)标识(见附录D),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承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的,还应主动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标识(见附录D)。使用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识使用过程中不应改变整体结构、色彩、内容,只准许对图形符号进行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在放心消费标识使用过程中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被认定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 被取消认定的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主体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放心消费标识。9.2 持续创建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履行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9.3 定期报告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每年将上一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机构。9.4 接受监督被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的,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10 动态管理10.1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10.2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机构加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建设组织者的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认定处理:a) 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工作的;b) 认定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c)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10.4 被取消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的,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应再次申报。A A附录A(资料性)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申报主体名称:(公章)申报类别:所在设区市:填表日期:年月日?一、填表说明1.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报材料由评估申请表和证实性材料组成。上述材料用标准A4纸正反双面打印并装订。所填报数据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2.申请表。应全项目填写,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未填项要说明原因。5.证实性材料。包括申报主体登记证明文件、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经办人授权委托书;3年内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党建、放心消费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体放心消费创建方案等。

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夏海涛、陈银龙、徐光新、田丰、周倩耘、韩玉坤、杨济如、张秀晨、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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