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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BM 0054-2024 外科植入物用钛锆合金加工材

T/CSBM 0054-2024 外科植入物用钛锆合金加工材

T/CSBM 005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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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名称:外科植入物用钛锆合金加工材
  • 标准号:T/CSBM 0054-2024
    中国标准分类号:C358
  • 发布日期:2024-11-2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40.40
  • 实施日期:2025-04-01
    团体名称:中国生物材料学会
  • 标准分类:医药卫生技术C 制造业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外科植入物用钛锆合金加工材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订货单(或合同)
本文件适用于外科植入物用的钛锆合金棒材、丝材
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分类和标记4.1产品按状态分为:退火态(M)、加工态(R)。4.2产品按直径分为:棒材、丝材。4.3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状态、规格、文件编号的顺序表示。示例:状态为冷加工态、直径为10?mm的产品,标记为:Ti15ZrY10T/CSBM0054—2024。5 要求5.1材料5.1.1用于生产产品的铸锭应经多次熔炼。第一次熔炼可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或冷床炉熔炼,随后的熔炼都应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且最后一次熔炼不应添加任何元素。5.1.2不应使用任何钛及钛合金的再生料作为生产铸锭和加工材的原料。5.1.3自耗电极不应采用钨极氩弧焊焊接。5.2化学成分5.2.1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化学成分合金名义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主要成分 杂质元素 Ti Zr Fe C H O N 其他元素        单一 总和Ti-15Zr 余量 14.5~16.5 ≤0.25 ≤0.10 ≤0.008 ≤0.20 ≤0.05 ≤0.10 ≤0.405.2.2需方复验时,产品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620.2的规定。5.3外形和尺寸5.3.1棒材的直径为7.0?mm~15.0?mm,丝材的直径为1.0?mm~7.0?mm。5.3.2棒材的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965的有关规定。5.3.3丝材的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623的有关规定。5.4力学性能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力学性能产品分类 直径mm 抗拉强度RmMPa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MPa 断后伸长率A% 维氏硬度(HV0.2)kgf/mm2棒材 7.0~15.0 ≥750 ≥650 ≥15 ≥220丝材 1.0~7.0 ≥860 ≥760a ≥15 ≥220注:维氏硬度在产品出厂时可不做检验,用户要求并在合同注明时可检验。a直径小于1.?6mm的丝材不做规定塑性延伸强度要求。5.5显微组织5.5.1棒材和直径大于3?mm的丝材低倍组织上应无分层、裂纹、气孔、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他目视可见的冶金缺陷。5.2.2金相显微组织图例参见附录A。5.6晶粒度平均晶粒度应不粗于GB/T6394—2017中的5.0级。5.7表面质量5.7.1棒丝材应以光亮表面交货。5.7.2表面应清洁,无氧化皮,应无裂纹、起皮、压折、过碱洗、起刺、斑痕、金属及非金属夹杂。5.7.3棒材表面允许存在不大于直径允许偏差的轻微划伤、凹坑和压痕等缺陷,但应保证允许的最小直径。丝材表面允许有轻微的不超过直径允许偏差的局部划伤、擦伤、斑点和凹坑等。5.7.4棒材允许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应保证允许的最小直径,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1:6。6 试验方法6.1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698(所有部分)进行。6.2外形和尺寸使用游标卡尺或螺旋测微器进行测量。6.3抗拉强度、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断后伸长率按GB/T228.1—2021进行。试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试样类型产品分类 棒材 丝材试样类型 R7 L0b=4d0注1:优化采用比例系数k=5.65的比例试样,如比例标距小于15?mm,宜采用GB/T228.1—2021表中B.2中非比例试样。注2:L0为试样的原始标距,当计算值不足15?mm时,使用长标距或定标距。6.4维氏硬度按GB/T4340.1进行。6.5显微组织按GB/T5168进行,在200倍下进行检验。6.6晶粒度按GB/T6394—2017进行。6.7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可配合三维影像测量仪进行检查。7 检验规则7.1检查和验收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7.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成分、熔炼炉号、制造方法、状态、规格和热处理炉次的产品组成。7.3检验项目及取样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检验项目及取样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 试验方法化学成分 氢含量在产品上任取1份试样进行分析,其他成分供方以原铸锭分析结果报出 5.2 6.1外形和尺寸 逐根(卷、盘) 5.3 6.2力学性能 每批任取2根,各取1个纵向试样 5.4 6.3、6.4显微组织 每批任取1个横、纵向试样 5.5 6.5晶粒度 每批任取1个横向试样 5.6 6.6表面质量 逐根(卷、盘) 5.7 6.77.4检验结果的判定7.4.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元素进行一次重复检验。重复检验时双份取样。若重复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4.2拉伸性能、显微组织、晶粒度和表面质量检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上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的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根(卷、盘)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7.4.3显微组织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现偏析、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及其他目视可见的冶金缺陷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允许供方逐根(卷、盘)进行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b)中若发现分层、裂纹、气孔、缩尾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允许供方逐根(卷、盘)进行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7.4.4外形和尺寸、表面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单逐根(卷、盘)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8.1产品标志产品上应做如下标志(或贴标签):a)成分;b)规格;c)状态;d)批号;e)执行标准编号。8.1.1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8180的规定。8.2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产品成分、规格;d)状态;e)熔炼炉号、批号、批重和数量;f)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g)执行标准编号;h)包装日期或出厂日期。9 合同(或订货单)按本文件订购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b)成分;c)规格;d)状态;e)重量或数量;f)执行标准编号;g)其他。

起草单位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北京纳通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暨南大学、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九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起草人

余森、麻西群、程军、韩建业、李梅、董骧、李岩、赵彦涛、于振涛、岳术俊、许奎雪、侯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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