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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XS 0103T-2025 黄芪植物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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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XS 0103T-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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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名称:黄芪植物饮料
  • 标准号:T/NXS 0103T-2025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7
  • 发布日期:2025-04-21
    国际标准分类号:67.160.01
  • 实施日期:2025-05-20
    团体名称:宁夏食品工业协会
  • 标准分类:食品技术A 农、林、牧、渔业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黄芪植物饮料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黄芪植物饮料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黄芪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芪植物饮料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黄芪植物饮料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789饮料通则DBS62/008202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黄芪植物饮料黄芪植物饮料是指:以黄芪根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其它植物提取物,经发酵(或不需要发酵)、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一定工艺技术制成的均匀无明显分层,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且具有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可供直接饮用的液体饮料。3.2黄芪提取物黄芪根的水提液或其浓缩液。4.黄芪提取物制备工艺流程4.1原辅料要求4.1.1原料均应无发霉变质、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无异味。4.1.2原料应符合DBS62/008202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4.1.3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4.2黄芪提取物的制备过程将黄芪原料清洗,切片后,按料液比1:15(即1g药材加15ml水)加饮用水,浸泡2小时,加热煎煮2.5小时,过滤,滤渣再加入干药材5倍量的水加热煎煮1小时,合并两次滤液,即得提取液;提取液在加热温度为55-57℃、真空度为0.078~0.088MPa的条件下减压浓缩,即可得一定浓度的浓缩液。5.基本要求5.1感官要求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色泽 具有黄芪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颜色色泽。滋味及气味 具有黄芪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滋味及气味。状态 均匀透明,无明显分层,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杂质 无外来碎屑、固体颗粒、泥沙等杂质5.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固形物,(g/L) ≥0.5 5.3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4789.1、GB4789.2、GB4789.26、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等植物饮料检测的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6.试验方法6.1感官检查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检验规则7.1批组与抽样7.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7.1.2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用于检查的项目应与5.1~5.3基本要求中的指标相一致。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出场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7.2.2出场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用于检查的项目应与5.1~5.3基本要求中的指标相一致。7.3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1~5.3规定的全部项目。7.3.2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7.4判定规则7.4.1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7.4.2检查结果中不超过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8.1标签8.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有关规定。8.1.2本品原料黄芪为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产品应根据黄芪含量规定日食用量。8.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内不应使用过度的隔板。8.3运输和储存8.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需冷链运输储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表示的贮运条件。8.3.2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8.3.3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8.3.4产品的封口部位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以防污染。

起草单位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固原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隆德县林业草原发展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隆德县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服务中心、中新重远(宁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隆德县职业技术学校、隆德县林业和草原局、银川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固原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宁夏食品工业协会

起草人

郝彩琴、鲍小杰、柳玉霞、车建海、柳根生、柳子静、杨莉、李淑玲、许晶晶、田永强、杨瑞、赵滢波、赵宏亮、李喜红、段敦亮、张元吉、车凯、何静、米银花、陈红丽、王歌、柳燕红、朱红霞、张芳霞、李娟、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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